1. 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的特许体系,就属于这种类型。简而言之,制造商授权在指定地区使用它提供的糖浆装瓶并出售。装瓶人的工作就是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最终产品。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是最著名的例子。
2. 制造商和零售商
这种类型经常被称作第一代特许经营。包括特许安排的一些最古老形式。汽车行业首先开发了这种形式,为了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
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也有同样的特许安排。但它的许多特征同业务模式的持许经营一致,并且已经似乎变成了后者的形式。事实上,汽车制造商指定 “ 总分销人 ” 的方式已经成为业务模式的特许经营。
3. 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此类型本身与上一个类型没有太大的区别,只不过把制造商换成了批发商。
4. 零售商之间
这种类型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业务模式特许经营。此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可能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经营协定相混淆,如代理、特约分销商、许可等。我们在下一节将考察这些概念与特许经营的区别。
特许经营与其他商业形式的区别
在现实中也有许多人把特许经营与其他一些形式搞混,例如把特许经营等同于代理、金字塔式销售、许可证交易或商业连锁。下面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代理
代理人是根据他人授权,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权的范围可能很小,只是完成两三样特定的工作,也可能普遍授权,从而代理人有无限制的行动权力。基本上,代理人不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也不是代理本人的产品的买者或卖者。在第三方看来,代理人与本人是没有分别的,代理人所说和所做的对本人有完全的约束力。在代理人和本人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但第三方根本不用考虑这些问题。
在所有的特许协定中,双方都要尽力保证不会有代理关系出现。事实上特许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点就是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或伙伴,没有权力代表特许人行事。合同中要求受许人明确他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费者打交道时不致发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许的概念一样,经常被人错误地使用,尤其是在涉及分销安排的时候。分销商通常是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的批发商,被授予分销某种产品的特定权力。分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关系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分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与代理不同,在他的经营中,他并不受给他分销权力的人的约束,他可以为许多制造商分销产品。他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销合同的限制时,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分销商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买卖关系也可能出现在特许关系中,但这只是其一个特征,而不是特许协定的实质。
二、许可证交易
许可的含义与代理差不多。许可证交易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执行某项特定功能。这些交易起源于专利和商标的开发利用,通常是授权制造某种产品或某种设备。被许可人同时还可能有其他业务,被许可制造的产品可能只是他生产的其他产品的补充或附件。被许可人也是独立的商人,他努力自己经营业务,不按照给予他权力人的意志行事。总之,许可证交易与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很相似,但被许可人没有采纳和遵从某个模式或体系的义务。
三、特许经营与金字塔式销售
金字塔式销售制度也称多层传销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包括公司向购买者销售分销商资格,而购买者又可向他人销售次级分销商资格。表面上此种制度的目的是形成一个销售网络来挨门挨户推销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但实际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很困难,因为其价格昂贵,且分销商的区域往往已经饱和。而销售分销商资格则更有利可图,并变成公司的实际业务。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金字塔式销售的真实情况:
英国在 1972 年出现了一种销售化妆品的组织,由分成层级的个人构成。最底层称作 “ 美容顾问 ” ,直接面向公众销售公司的产品。次一层是 “ 总监 ” ,他们不只是自己销售产品,也招募和监督一组美容顾问。再上一层是 “ 分销商 ” ,他们组成了公司外部人员的最上层,管理着手下的总监。在这里,分销商和总监获得的权利也称特许权。公司为其产品提供 60% 的折扣,当美容顾问出售一个产品,可得到这个折扣的一半,另一半被在他之上的分销商和总监拿走;总监完成的销售,可获得 45% 的佣金,另外 15% 被分销商拿走;而分销商完成的销售,他可获得全部的折扣。
而公司本身除了从销售产品中获得利润以外,还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分销商为了得到他的职位,须付 1500 英镑给公司。如果他是被另外一个分销商招募进来的,则那个分销商可从公司分得上述金额的一半作为佣金;另一方面,总监须付给公司 700 英镑,对招募他人公司付给 245 英镑的佣金等等。
显而易见,在这种制度里,真正吸引人的是招募下线人员所能获得的佣金,而不是销售产品的利润。而一个公司之所以参与金字塔式销售计划,是因为它可从招募分销商和总监中获得大量现金。
金字塔式销售制度和特许经营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参与者的目的,即他从何处得到利润。在特许经营里,受许人只能从经营快餐、便利店或其他业务中获得利润,而金字塔式销售的参与者则主要从招募新的参与者中获得利润,他们对销售产品并不感兴趣。而受许人从招募他人中得不到任何好处。
四、特许经营与商业连锁
把特许经营称作特许连锁、特许加盟连锁或加盟连锁,认为特许经营是连锁的一种组织形式。给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造成了一些问题,原因如下:
( 1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定义不同
特许经营的定义我们已在前面叙述过。而连锁经营,其原来的含义是指公司连锁( Coporate chain ),即同一资本所有,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由同一个总部集中管理领导,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化的零售企业集团。欧美一般要求连锁店的数目要在 11 个以上。这个定义中的关键是同一资本所有,这也是区别连锁店与其他经营形式的标准。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 2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特点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受许人(分支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受许人一对一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分支店之间没有关系。受许人需要对特许人授予的特许权和提供的服务以某种形式支付报偿。各个分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都是独立的,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
而在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需将营业利润按总部要求上缴,分店经理是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接总部意志行事。
( 3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范围不同
连锁经营的范围仅限于流通业和服务业,不涉及制造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的多,在制造业中也有大量实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具体行业类型请见下文介绍)。
( 4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连锁经营中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由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则调整关系。
( 5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运作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业务开展的基础是一整套经营模式或某项独特的商品、商标。特许人把这些东西以特许权组合的形式转让给受许人,有了它受许人就可以独立开展业务。特许组织的建立也是以开发出上述各项为基础的。而连锁经营则不需要这些内容。连锁经营实际上只需足够的资金和合适的业务类型就可以进行。当然,对于连锁经营来说,充足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法对于其成功是至关重要的。
( 6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发展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通过吸收独立的商人加入而扩大体系。在这过程中,特许人需进行大量的营销工作吸引潜在的受许人,还需进行选择受许人的工作,并为受许人提供培训等各种服务。而连锁经营欲扩大其体系,则只需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适的地点,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就可
以了。
另一方面,由于其发展的方式不同,因此特许体系的扩展速度要比连锁经营快许多。对总部而言,特许经营由于利用了他人的资金,所需的资金较少。相比之下,连锁经营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的限制。
实行特许经营的行业类型
特许经营所涉及的行业类型相当多,几乎包括所有的零售业和服务业。下面分别一一列举(其统计数字是美国 1991 年的情况):
1. 餐饮 . 餐饮业一直是特许经营的主力 .1991 年有高达 40% 的新业者出现 , 而现有餐厅的 64.1% 是最近三年才开张的。 1992 年的营业额增加了 15.7% 。
2. 旅店、汽车旅馆和露营地。这一行业对所需资本有明确的要求,而且其大部分的特许合同的期限都在 20 年。有 36.4% 的特许总部要求受许人有从业经验;另有 40% 的总部要求受许人拥有不动产。
3. 休闲旅游。对特许经营来说,这是一个新行业。有 31% 的业务单位是 1991 年以后才开业的,另外, 17% 的特许合同是无限期的,定期征收广告促销费用的总部只有 46% 。
4. 汽车用品和服务。对特许经营来说,这也是一个新行业。此行业的总部对地点选择一般有较高的要求,会积极地参与。
5. 商业服务。这是一项新兴行业,发展势头正旺。有 96% 的分店是最近 5 年才开业。
6. 印刷、影印、招牌服务。此种行业所需投资较大,其特许合同期限一般都在 20 年。
7. 人力资源开发、猎头。有 85% 的总部要求受许人必须亲自经营。
8. 家庭服务。此种行业在我国应有较大发展前途。
9. 住宅装修。
10. 便利商店。这是一种典型的十年合同期限的业种。目前在我国,此种行业发展很快,并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有一个较大发展。
11. 洗衣店(干洗和水洗)。
12. 教育用品和服务。
13. 汽车租赁。
14. 机器设备租赁。
15. 零售店(非食品店)。包括药品、家具、服饰、休闲嗜好等。
16. 健身、美容服务。
17. 房地产中介。
18. 其他服务业。